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37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31條條文
警察人員因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並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得予以免職,如經判決「易服社會勞動」則依法應予免職;基於「易服社會勞動」與「易科罰金」性質相同,爰予增訂「易服社會勞動」為不得予以免職事由,以保障警察人員工作權。
本次修正復增訂「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明確規定警察人員核發獎金之法源依據。
本次修正復增訂「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明確規定警察人員核發獎金之法源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