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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        本次行政院提出公司法修正草案係由於隨著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日漸普及,應加以重視與保障,現行法雖已明定公司經章程訂明,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惟鑒於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倘因公司章程未及修訂致股東會無法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將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
       公司法本次修正後,有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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