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修正第19條之1條文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將「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受扶養眷屬範圍,以提升失業勞工之給付權益。
修正前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如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或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每扶養1人加給10%,最多加計至20%。為配合整體婚育觀念及扶養型態改變,本次修正增列「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為本條受扶養眷屬範圍,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可強化失業勞工之家庭經濟生活保障。
修正前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如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或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每扶養1人加給10%,最多加計至20%。為配合整體婚育觀念及扶養型態改變,本次修正增列「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為本條受扶養眷屬範圍,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可強化失業勞工之家庭經濟生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