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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並修正第21條條文        行政院因應國內外環境快速變遷及國家重大政策持續檢討,原條例定有施行期限,無法配合組織調整持續適用,爰將本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並刪除第21條之施行期限,於110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考量組織架構須隨外在環境變遷加以調整,且本草案亦刪除施行期限,有利組織運作及因應時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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