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並修正全文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3年,對於推動生技新藥產業發展已有一定成效,惟施行期間將於110年12月31日屆滿,考量其施行期間及適用產業範圍有必要因應時空變遷調整。生技醫藥產業之未來樣貌朝向由藥物轉變為療法、全面數位化、醫療生態系轉變、獲利模式翻轉、病人參與度增高等趨勢發展。臺灣生技醫藥產業須找到自身的競爭力,透過洞察醫療及產業新運作結構,找到獲利的關鍵目標客戶,同時從國際企業新商業模式的價值鏈或供應鏈之策略聯盟之中切入,才能立足於國際市場。
本次修法有助於生技醫藥產業面對其產業變革浪潮,持續優化產業之發展,並提供持續且穩定之投資環境。
本次修法有助於生技醫藥產業面對其產業變革浪潮,持續優化產業之發展,並提供持續且穩定之投資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