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附圖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附圖」於110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現役軍人因任務特殊性,為符實務需要,定明得由服務機關以發放代金之方式取代統籌撥補。另為彰顯一等士官長榮耀及傳承,及因應現行國軍基本教練準則修正各式軍服之立正姿勢採握拳方式,爰修正軍人穿著之制服、帽飾等附圖。
上揭條文及附圖修正通過後,對於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改發放代金;另修正各式軍服之立正姿勢採握拳方式,並於一等士官長大盤帽帽簷加穗,將可完備法制、彰顯士官榮耀並符合國軍現行實務之需。
上揭條文及附圖修正通過後,對於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改發放代金;另修正各式軍服之立正姿勢採握拳方式,並於一等士官長大盤帽帽簷加穗,將可完備法制、彰顯士官榮耀並符合國軍現行實務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