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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警察獎章條例        現行警察獎章條例於民國32年訂定且公布施行迄今,實務作業上已不合時宜,然警察獎章係對警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之獎勵措施,隨著時代與環境變遷,應重新檢視及修正其條例內容,俾利警察獎章頒給法制完善周延。
       此次修正,增訂本條例立法目的;因應懲治盜匪條例已公布廢止,參考獎章條例之規定,將頒給警察獎章之情形酌作文字修正;依警察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爰刪除簡、薦、委之警官名稱;參考獎章條例之規定,修正請頒程序;諸多不合時宜的文字,例如舉發、緝獲、漢奸、國民政府等文字一併修正。
       本法修正通過後,將使警察獎章之頒給法制更加周延妥適,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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