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於110年12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為建構志願士兵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其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爰刪除志願士兵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為限之規定;另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上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將有助於志願士兵友善生養環境之建構,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序文所揭,為實現男女完全平等需要,同時改變男子和婦女在社會上和家庭中的傳統任務,決心執行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內載的各項原則之意旨。並可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首揭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上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將有助於志願士兵友善生養環境之建構,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序文所揭,為實現男女完全平等需要,同時改變男子和婦女在社會上和家庭中的傳統任務,決心執行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內載的各項原則之意旨。並可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首揭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