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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於110年12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及育兒福利措施多元,為讓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以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爰刪除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夫妻同為被保險人須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意即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均得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於該法第五十一條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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