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部分條文」於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現役人員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刪除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因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應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規定;並對於現役人員退伍除役後所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明定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另定調整比率,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同時為符法制體例,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上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將可消除軍、公、教、勞不同職域人員提繳退休金(俸),所衍生課稅不一致、不公平之疑慮。對於退除給與,規定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應即予調整;同時為避免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達正負5%以上需時甚久,亦規範「至少每4年啟動調整一次」之調整機制;及對於軍官、士官在退伍除役後,若再任私校有給職務,也不需停止領受月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規定,允符釋字第781號解釋意旨,將可適度保障渠等退伍除役後之生活。
上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將可消除軍、公、教、勞不同職域人員提繳退休金(俸),所衍生課稅不一致、不公平之疑慮。對於退除給與,規定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應即予調整;同時為避免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達正負5%以上需時甚久,亦規範「至少每4年啟動調整一次」之調整機制;及對於軍官、士官在退伍除役後,若再任私校有給職務,也不需停止領受月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規定,允符釋字第781號解釋意旨,將可適度保障渠等退伍除役後之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