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草案,於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其主要內容係「增訂公務人員依規定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明定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另定調整比率,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以及「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案修正通過後,預期公務人員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原則一致,並可合理調整退休所得、撫恤金及遺屬年金,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以及保障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仍得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本案修正通過後,預期公務人員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原則一致,並可合理調整退休所得、撫恤金及遺屬年金,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以及保障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仍得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