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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草案於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條例修正後,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另配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修正,調整項次、款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本次修法另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以符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
       本次修正條文,除第8條自111年1月1日施行、第67條自111年7月1日施行及第77條自108年8月23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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