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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草案,於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其主要內容係增訂政務人員繳付之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另依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於政務人員部分亦應一體適用,並考量公、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權益之衡平一致,爰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以及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案修正通過後,預期政務人員可與公務人員、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原則一致,並可保障退職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仍得領受月退職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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