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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有關軍、公、教人員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納入年度薪資收入免課所得稅之修正,為使軍公教人員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之課稅規定趨於一致,並明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比照各政府基金均免納各項稅捐,且基於實務需要與法制作業等考量,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本次修法後,將使各類人員課稅規定一致,並兼顧稅賦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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