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一、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