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國民體育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於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修正增訂第22條第3項「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考量優秀運動選手運動生涯有限,基於照顧優秀選手,並使具公務員身分的優秀選手,可以享有與民間企業所屬選手同樣獲得商業代言之公平性,排除公務員服務法限制,讓選手照護再升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