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案係為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調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務職掌,移撥的業務包括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訂定;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等。另為因應網際網路快速發展,同時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增加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業務,例如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的訂定、法令的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通訊傳播網路設置的監督管理;以及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等。
前揭條文通過後,將可由數位發展部整合各部會相關業務以達事權統一與整體資源有效分配之目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能專注於精進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等相關業務,促進國家通訊傳播健全發展。
前揭條文通過後,將可由數位發展部整合各部會相關業務以達事權統一與整體資源有效分配之目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能專注於精進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等相關業務,促進國家通訊傳播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