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修正第十九條之二條文
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放寬雙親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鼓勵雙親共同擔負育兒責任。
修正前就業保險法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為鼓勵雙親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實際育兒需求,本次修法刪除不得同時申請之規定。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有共同照顧子女需求者,即可依規定「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獲得經濟支持。
修正前就業保險法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為鼓勵雙親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實際育兒需求,本次修法刪除不得同時申請之規定。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有共同照顧子女需求者,即可依規定「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獲得經濟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