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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第54條條文於111年1月24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為遏止酒駕行為,立法院於臨時會密集審議委員提案,加重酒駕行為之刑度。針對軍人酒駕刑責,在刑度及再犯期間認定上,比照刑法修正;但在併科罰金部分,則高於一般民眾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相關罰則重於一般民眾所適用之刑法修正第185條之3條文。
       修正條文明定,對於軍人酒駕行為,由原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額度較一般民眾多10萬元。
       軍人酒駕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新增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新增得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軍人曾犯酒駕罪而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新增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新增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額度較一般民眾多20萬元。以重懲軍人酒駕行為,嚴明軍紀,並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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