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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185條之3條文於111年1月24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為遏止酒駕行為,立法院於臨時會密集審議委員提案,加重酒駕行為之刑度,增訂併科罰金刑並延長再犯加重處罰之年限,以嚴懲酒駕行為。 
       修正條文明定,酒駕行為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曾犯酒駕罪而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以重懲酒駕行為,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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