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35條及第35條之1條文於111年1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酒駕累犯認定期限延長為10年,除現行加重處罰規定外,並得公布汽機車駕駛人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酒測前故意飲酒或吸毒,視同「拒絕酒測」加以處罰;酒駕者之18歲以上同車乘客連坐罰鍰提高至新臺幣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酒駕及毒駕之初犯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依行政罰法沒入其車輛;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違規酒駕或毒駕者,依其所處罰鍰加罰1/2;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不依規定駕駛配備酒精鎖之汽車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法係因酒駕事件頻傳,造成無辜民眾傷亡,爰加強相關裁罰,以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