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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修正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        法院組織法修正第14條之1及第115條條文於111年1月2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章之一暫行安置制度,並考量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暫行安置之裁定時,對於該聲請案件之審核,具有中立性之需求,爰修正第14條之1條文,規定偵查中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由強制處分庭辦理。又延長暫行安置及撤銷暫行安置之聲請案件,本質上仍屬原暫行安置處分之延伸案件,亦應由強制處分庭辦理。
       本法修正後,鑑於偵查中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具有時效性、專業性與中立性之要求,應由專業相當的法官組成審查專庭,以因應即時審核的司法業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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