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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第七條條文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條文於111年1月2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案係為因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雖規定本法自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惟並未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而係透過立法院第1屆第38會期院會決議之解釋,自公布之日施行,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之規定未盡相符,爰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
本法修正後,可配合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明定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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