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六條文;並修正第三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一條條文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條文;並修正第316條及第481條條文於111年1月2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案係為因應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關於精神障礙被告已有判決監護處分及程序中監護處分,以提供被告治療及監督保護,並預防對社會安全危害之相關規定,爰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俾利實務運作。
本法修正後,透過增訂暫行安置專章,增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判刑確定前不採行羈押措施時,以「暫行安置」為名,當犯罪嫌疑重大,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時,得採取必要且適當之措施,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另在現行監護期間最長5年外,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規定,以完善社會安全網,完整建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犯罪嫌疑人之社會防護機制。
本法修正後,透過增訂暫行安置專章,增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判刑確定前不採行羈押措施時,以「暫行安置」為名,當犯罪嫌疑重大,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時,得採取必要且適當之措施,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另在現行監護期間最長5年外,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規定,以完善社會安全網,完整建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犯罪嫌疑人之社會防護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