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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87條及第98條條文於111年1月2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規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病犯所受監護處分期間最長為5年,以致期滿後可能造成社會安全疑慮。為符實際監護醫治需求,本次第87條、第98條已修正為可延長監護處分期間,並增設定期評估機制,由法官決定是否予以延長,以兼顧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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