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第十條之一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第10條之1條文於111年1月2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條例前於108年7月3日增訂第10條之1規定,提供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短期租稅優惠措施,適用年限分別為110年12月31日及111年12月31日。然而,後疫情時代加速改變產業營運模式,智慧應用之需求大增,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處於技術發展階段,均需持續為產業添柴火,推升投資動能。另外,為強化國內各產業資安防護能力,呼應「資安即國安」戰略,確保其在國際供應鏈上取得客戶信賴,並因應日益增加之國際資安攻擊事件及威脅,爰修正本條例第10條之1條文,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並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推動產業智慧升級及數位轉型,有利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