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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第7條及第10條條文於111年4月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將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從4萬5千元調高至每月5萬元,並刪除「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等文字,放寬村(里)長使用事務補助費之項目,而該修正條文自今(111)年12月25日新任村(里)長就職日起施行。
       本次修法提高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可適度反映近年來物價上漲情形,並使村里長日後行使職權,其經費較為充裕,有利推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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