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
專利法增訂第60條之1條文於111年4月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為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108年8月20日施行之《藥事法》已納入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應配套一併調整,以求完善,爰該法增訂第60條之1條文,明定對於申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並聲明不侵害新藥專利權或新藥專利權應撤銷者,新藥專利權人得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審查程序中提起侵權訴訟,其未提起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亦得提起確認之訴。
本法修正施行後,完善對藥品專利權之保護,將有助於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本法修正施行後,完善對藥品專利權之保護,將有助於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