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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條文        商標法修正第68條、第70條及第95條至第97條條文於111年4月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刪除現行商標法民、刑事責任,行為人必須「明知」之主觀要件,而回歸民事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主觀要件,刑事責任以「故意」為主觀要件;另針對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除現行商標法之民事責任外,增訂刑罰規定,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以刑責相繩。
       我國已正式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本次修法使我國商標法接軌國際標準,將有利於日後加入CPTPP之諮商談判。而強化商標保護,可減少仿冒品,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及獲利,進而改善投資環境,有利吸引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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