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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刪除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        著作權法刪除第98條及第98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91條、第91條之1、第100條及第117條條文於111年4月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為利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簡稱CPTPP),鑑於著作權法與該協定規定有所不同,因應CPTPP對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及散布行為應賦予權責機關得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之權限,爰將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之罪、意圖營利犯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訴乃論罪,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將犯本法第92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列非告訴乃論,以期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發生,並明定「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3要件;並配合刪除修正前條文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及第98條之1。鑑於本次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範圍之相關條文衝擊較大,為因應我國加入CPTPP之時程,爰於修正後條文第117條明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可符合CPTPP相關法規,並展現我國與國際接軌決心之配套措施,將有利於未來加入CPTPP之諮商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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