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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第12條及第36條條文        現行規定對栽種大麻之行為,不分情節,一律依第12條第2項規定加以處罰,惟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者,涵蓋範圍極廣,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實屬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且亦無足與大量栽種大麻以進行牟利之犯行有所區別,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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