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修正第15條條文
記帳士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4月1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明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
過去依法記帳士若要終止契約,應於10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有鑑於記帳士要解約還需得到委任人同意,與民法所定委任關係雙方可任意解除有所牴觸。本次修正賦予雙方隨時解除契約的權利,不須他方同意,以回歸民法委任契約精神。本次修正攸關全國記帳士權利,修法後可減少工商實務的紛爭。
過去依法記帳士若要終止契約,應於10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有鑑於記帳士要解約還需得到委任人同意,與民法所定委任關係雙方可任意解除有所牴觸。本次修正賦予雙方隨時解除契約的權利,不須他方同意,以回歸民法委任契約精神。本次修正攸關全國記帳士權利,修法後可減少工商實務的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