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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於111年4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條例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等相關事項。學校近一學年度全校50%以上系、所等師資質量不符法規所定基準,以及私立高中合格教師比率未達50%等狀況,將被列為預警學校;令限期改善後,次學年度檢核結果仍未過,經審議會認定,應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此外,3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2次以上等情事,也列入專輔學校。
       本條例制定通過後,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教育部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作為安置學生、墊付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等。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情形外,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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