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第九條條文
消防法修正第9條條文於111年4月2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型態越趨複雜,加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喬友大樓等火災案例,明確規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辦理檢修申報。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在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再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以維護公共安全。另為簡政便民,參考日本消防法令,針對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的方式,供管理權人選擇。
本法修正施行後,後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研修(訂)相關子法,並推動停歇業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回應社會期待,確保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權益。
本法修正施行後,後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研修(訂)相關子法,並推動停歇業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回應社會期待,確保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