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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於111年4月2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為維護公共安全,明定條例施行前或後興建的公寓大廈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理組織,違者最高每戶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同時授權地方政府可在必要時指定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另亦要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維護管理工作。
       本法修正施行後,後續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已在「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匡列8000萬元的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以加速提升危險公寓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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