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
建築法修正第77條之1條文於111年4月2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爰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訂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者,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本法修正施行後,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評估申報對象,如經地方政府公告為應改善者,其申報應符合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辦法所定耐震改善標準,未符合標準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
本法修正施行後,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評估申報對象,如經地方政府公告為應改善者,其申報應符合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辦法所定耐震改善標準,未符合標準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