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九十七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關稅法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業於111年4月2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院會三讀通過。修法內容:一、增訂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及暫時儲存規定;二、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全程傳輸所有移動紀錄,以強化貨物全時監控、提升通關效能;三、提高罰鍰上限,以敦促業者善盡管理責任。
本案修正通過後,預期可使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申報及管理規範得以明確,並強化貨棧、貨櫃集散站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配合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強化貨物監控強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保障納稅義務人救濟權益。
本案修正通過後,預期可使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申報及管理規範得以明確,並強化貨棧、貨櫃集散站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配合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強化貨物監控強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保障納稅義務人救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