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第3條至第5條及第8條條文於111年4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現行再生水推動範圍僅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惟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及嚴峻旱象,世界先進國家推動再生水為常態使用已是趨勢,亦為政府水資源永續利用政策。為因應氣候變遷,降低水資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之供水韌性,以促進國內外企業投資臺灣,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範圍,不限於特定地區,爰通過本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將有助於擴大使用再生水,以穩定產業及民生用水。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