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第44條及第64條條文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及第64條修正條文,業於111年5月3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0次院會三讀通過。該法第44條修正內容係鑑於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錯誤訊息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利,故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錯誤更正期限,並要求其更正應考量錯誤訊息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條件,避免錯誤信息持續存在,無法有效更正,影響人民權益。另第64條修正內容係為解決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如購物頻道因上層股東為公開發行公司,無法控制及拒絕具有黨政軍色彩之投資人購買該公司股份,因而違反黨政軍條款致無法申請執照之困境。因此,為因應尚未修法通過黨政軍條款前,給予該等頻道經營者充分因應時間,乃將申請許可期限再延長為3年。
本案修正通過後,預期可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以保障人民之權利。同時對於已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地方頻道及購物頻道,給予申請許可期限再延長為3年,避免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之福祉。
本案修正通過後,預期可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節目或廣告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以保障人民之權利。同時對於已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地方頻道及購物頻道,給予申請許可期限再延長為3年,避免影響在地收視聽民眾之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