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刪除第12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1年5月1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為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適度簡化修編作業,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以及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等相關規定,爰予修正本法相關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使公務人員任用法制更加周全。
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使公務人員任用法制更加周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