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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        地方制度法修正第57條、第78條及第82條條文於111年5月1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以及三親等內姻親關係;並通過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法派員代理者亦需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另配合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刪除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因犯該條例被留置而停職之規定。
       本次修法可解決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其代理人資格之爭議,增加消極資格限制,可符合社會觀感,有助於促進地方廉能治理,對地方政務推動有利,而山地鄉鄉長代理者亦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則可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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