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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本條例於111年5月13日經立法院第5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其制定重點為: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並完成訓練合計達5次者,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並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1年內,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繳費住宿享有優惠;接受召集期間應給予公假,並核實發給薪資。另依規定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該薪資金額之150%,得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本條例制定施行後,可適度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並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及團體營運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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