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於111年5月1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權利回復條例,係從「賠償」而非「補償」的角度,更全面、妥適地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相關權利;這部法案也是國家首次處理沒收財產返還,克服前三部補償法案的未竟之業。接下來將由行政院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儘速落實權利回復及處理賠償相關事項。
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將由行政院設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包括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訂定賠償金核定基數及賠償金額;關於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的賠償,其失蹤或死亡賠償金為新台幣1200萬元等規定。
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將由行政院設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包括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訂定賠償金核定基數及賠償金額;關於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的賠償,其失蹤或死亡賠償金為新台幣1200萬元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