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部分條文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5月1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條例修正後,完備平復威權時期國家不法的範圍,將立法撤銷的司法不法範圍擴及於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所為的不法處分,並增訂行政不法平復為促轉正義規劃、推動事項。
本條例三讀條文規範,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統合、協調及監督各轉型正義事項。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的轉型正義事項,增訂六大部會承接應辦轉型正義事項,並移交給相關機關辦理,分別為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本條例三讀條文規範,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統合、協調及監督各轉型正義事項。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的轉型正義事項,增訂六大部會承接應辦轉型正義事項,並移交給相關機關辦理,分別為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