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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第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5月2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係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將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納入赴陸許可審查規範;另鑒於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事件愈趨頻繁,除透過臺灣地區在地協力者外,亦藉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且實務上屢有陸資假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臺投資,規避我國法律規範,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
       本法修正通過後,將更加完備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層級化保護體系,就相關人員赴陸予以規範,為我國的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產業優勢,建立一道堅實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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