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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院會(111年5月20日)三讀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該條例施行後的2年內,宗教團體可提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及取得證明等相關文件,經地方民政機關審認權利歸屬,並公告無異議後,囑託更名登記予該團體;或辦理限制登記,以免登記名義人任意移轉,俾利宗教團體於該條例施行期間(10年)內,適法處理借名登記不動產,以符法制。
       該條例並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其持有的土地類型(如原住民保留地),或不受農地農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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