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災害防救法
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於111年5月24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法主要係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導致各國災害發生頻率增加且規模擴大,臺灣更常受到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之威脅,爰修正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災害防救體系,並增訂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得設災害防救會報及專責單位、成立應變中心。明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為便利災變時各級災害防救機關調派機具,增訂各級政府應定期針對政府及民間救災機具與專業人力調查整備,並建立資料庫。為使贈與莫拉克災民的永久屋使用與原興建政策目的一致,增訂該等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後,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以及相關民間團體,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共同參與或協助訓練、演習,有助於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提升整體防救災量能。
本法修正施行後,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以及相關民間團體,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共同參與或協助訓練、演習,有助於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提升整體防救災量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