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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於111年5月2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條例主要係基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體制尚沿襲行政機關,在組織、人事、營運、財務、預算、費率訂定等均受到各種行政法規之層層束縛,營運自主空間有限,導致運作日漸僵化,難以遵循市場機制,亟需儘速調整組織體制,積極轉型並成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其條文內容包含臺鐵公司之業務範圍、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組成與職權、資產及取得方式、既存短期債務之處理方式、現職人員轉調原則及慰助金之發給、轉調人員既有權益保障、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及重置、車輛購置、維護等所需費用之處理方式、土地及房屋之稅捐稅率及免納稅捐之規定,以及該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等共計23條條文。
       本案修正通過後,藉由公司自治機制,期能提高臺鐵公司經營效能及競爭力,並促進鐵路事業健全發展,提供安全、可靠、舒適及便利之優質大眾鐵路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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