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會計法修正第99條之1條文        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於條文中增訂「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等文字。
       現行會計法第99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然而「國務機要費」是否屬於特別費為該條適用之範圍,因法條無明文規定,向有爭議。
       按民國四十、五十年間,雖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六十年間已合併稱為「機要費」,然因現行法條文並未明文規定,適用上難免增加疑義,本次修正於條文中增訂「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等文字,對於明確該條之適用範圍具有助益。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