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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全文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未來毋須經機關(構)許可;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就業務性質特殊之輪班輪休公務員針對其特殊性及差異性,設計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之框架性規範,並授權相關主管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分別訂定各類輪班輪休人員之勤休規範;檢討修正經營商業之範疇,適度修正公務員投資規定,同時就公務員於就(到)職時,違反經營商業及投資適法性要件者,增訂緩衝期間;另整併並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同時明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經權責機關(構)備查得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再者,基於公營事業機構發展需要,以及審酌教師之工作性質,不因其兼任行政職務後,對其本職從事教學及研究任務有所差異,增訂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之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經營商業禁止及兼職等規定,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另訂。
       本法修正係對於公務員發表言論、服勤義務、經商投資、兼職限制以及適用對象等重新檢討並加以修正,以完備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嗣後仍須由相關權責機關就輪班輪休公務員之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間下限及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等再予合理規定,以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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